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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牌投拍者要求退还拍卖手续费案一审败诉
发布日期:[2016-7-4]  共阅[5115]次 【打印此页】 【返回


 

 

上海车牌投拍者要求退还拍卖手续费案一审败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原告肖某诉被告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0日,肖某前往国拍公司办理上海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竞拍手续,缴纳了2000元保证金并领取了拍卖须知、公告、密码凭条等资料。12月20日,肖某通过国拍公司提供的网上拍卖系统平台进行车牌竞价,但最终因其出价低于成交价而未能竞拍成功。12月24日,肖某到国拍公司退还标书,工作人员在扣除竞拍手续费100元后退还给其1900元保证金,并出具了相应的发票。

    肖某认为,手续费的收费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收费条款为无效格式合同条款,并要求返还100元手续费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国拍公司辩称,收取手续费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肖某于2014年12月10日在《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登记表》上已签名承诺完整阅读须知、接受须知规定,且国拍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拍卖服务,肖某也按照投标规程完成了投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国拍公司通过公告、须知等方式告知不论竞买是否成功都收取100元手续费的内容,原告也确认其在参加竞买前曾仔细阅看相关内容,故100元手续费条款构成双方合意内容。公告、须知等内容显示,被告收取的100元为手续费,拍卖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的民法原则,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该项收费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国拍公司作为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了办理拍卖登记,制作、发放相关资料,提供并维护拍卖系统,为竞买人办理收退费手续等一系列服务,现原告主张该价格不公平、不合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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