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商建[2007]28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我省拍卖业的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结合全省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拍卖业监管,促进拍卖业发展壮大
(一)省商务厅作为全省拍卖业的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对全省拍卖业进行统一规划;制定和颁布我省有关拍卖业的政策规定,规范拍卖行为;依法建立全省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指导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监督核查;管理和指导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行为及有序流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拍卖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国家对拍卖业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规范、适度发展、动态监管”的原则。依据此原则,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报商务部备案。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报省商务厅核准后实施。各地要依据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合理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防止盲目发展。同时,搞好动态监管,建立退出机制,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三)我省拍卖业发展的重点要从数量扩张转变到规模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上来。鼓励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和股份制改造,发展一批上规模、上档次,运作规范,服务优质的拍卖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二、规范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省内拍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相同;已被有关部门注销资格或吊销证照的企业名称,其他新申报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在两年之内不得使用。
2、拍卖企业办公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员工不得少于10人,其中:至少1名拍卖师,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并有2-3名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专职或兼职人员;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3、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投资人署名的拟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3)拍卖师与拟设企业股东签署的聘用协议复印件(聘用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3份,只需调出单位签署“同意调出”的意见并盖章)及《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4)企业员工与拟设企业股东签署的聘用协议复印件(聘用时间不得少于2年),拍卖业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专业技术资质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5)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进帐单、询证函(复印件,需核对原件);(7)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拍卖业从业资格证及相关资质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4、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2)分公司员工不得少于6人。其中:至少1名专职拍卖师(需注册到分公司),1-2名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3)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4)依法纳税、无欠税记录。
5、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l)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2)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3)拟任分公司负责人、拍卖师及从业人员、员工花名册等资料的要求同上述第3条的有关规定。
6、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及住所的,应当在股东会议召开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及省商务厅统一监制的湖北省拍卖企业变更事项核准登记表(原件3份);(2)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3)公司章程修正案;(4)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除上述材料外,企业变更名称的,还需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供新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 (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股权的,还需提供股份转让协议和新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及住所等项目的,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有受到限期整改处罚及其它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各市(州)主管部门要严密监控,且自整改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等项目。
(二)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的办理时间及程序。每年的5月、8月、11月为集中申报时间。申请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各市(州)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相关证书、材料,报省商务厅核准。申报材料除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请示(一式2份;单纯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的不需出具)外,还须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标注页码,并附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省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将及时作出批复(单纯变更地址、法人的直接换证),申请人持省商务厅批复(或拍卖企业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不予核准的,将书面说明理由,交由市(州)主管部门退回申请人。
(三)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拍卖企业擅自设立的分公司提请工商部门一律废止;在本行政区域(含所辖县、市、区)内设立的各类办事机构(含办事处、联络处、征集处等,以下同)属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业务联络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得参与法院、银行、资产金融公司等委托方的摇号,也不得发布拍卖公告及组织拍卖活动。同时,此类机构还须在其总公司做出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内容:总公司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总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办事机构员工一览表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公地址及联络方式等。市(州)主管部门在收齐备案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备案。该机构如果不备案,甚至擅自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一经发现,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务必及时向省商务厅书面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提请其总公司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直接收回总公司的资格证书正、副本上交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确认后,将及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拍卖企业出租或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从严处理。对逾期不改或未经省商务厅核准,擅自到工商部门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先行收回资格证书,报省商务厅审核确认后,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它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年度核查不合格的,由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收回资格证书上交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宜按《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三、罚没公物和其它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
《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关物品和其它特殊国有资产的拍卖必须交由财产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此类拍卖企业必须是信誉好、实力强、运作规范、服务优质、便于监督的综合性拍卖企业。其具体资格条件,由同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鼓励竞争”的原则制定,并连同政府指定的企业名单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进一步规范拍卖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因此,我省新设拍卖企业的员工持证上岗率一年内必须达到70%,二年内必须达到100%。拍卖业从业人员应与注册的拍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执业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必须由所执业的拍卖企业统一保管。本人申请调动时,拍卖企业不得阻碍,甚至扣压。
(一)拍卖师和持证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并专职执业,不得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也不得与其他企业或单位签订拍卖合同。严禁将《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企业或单位使用。拍卖企业分公司的拍卖师、持证从业人员,必须在分公司专职执业,不得由总公司的拍卖师和从业人员兼职。
(二)拍卖师不得擅自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师受所注册执业拍卖企业的委派,到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时,双方单位必须签署联合拍卖协议,联合在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会前报企业注册地、拍卖会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对双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均视为违规,从严处理。
(三)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必须依法依规执行。对违法违规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通告或委托省拍协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处理。
(四)拍卖师和持证从业人员的流动应有序进行。拍卖师需要调动的,所在企业只有一名拍卖师,该拍卖师应提前3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必须提前1个月补充一名拍卖师并为其办妥调入手续;拍卖师变更到拟新设立的拍卖企业,按本意见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待省商务厅下达同意设立的批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再到拍卖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从业人员要求变更注册单位的,应提前1个月提出。拍卖企业在与持证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补充持证从业人员,以确保持证上岗人员符合规定。持证从业人员变更到拟新设立的拍卖企业,须提交由省商务厅监制,经省拍协备案的《湖北省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变更注册单位备案登记表》和《拍卖业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持证从业人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向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提交申请报告,领取《拍卖业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并填报《湖北省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变更注册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经拍卖企业注册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拍协备案。省拍协备案后,留存1 份,寄回调入、调出企业各1 份。省商务厅将以此作为年度经营资格核查的重要依据。调动过程中,调出企业若有异议,必须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提交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市(州)主管部门应予调查核实,做好协调工作,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在备案登记表上表明意见。企业理由不充分的,省拍协应及时办理备案。企业理由充分的,可建议提交劳动或人事部门仲裁解决。
(五)建立拍卖师及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流动报告制度。凡是拍卖企业调入、调出拍卖师及从业资格人员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抄送省拍协。省拍协应在每个季度末向省商务厅书面报告拍卖师和从业资格人员(含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流动情况,并在《湖北拍卖信息》上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每年第1季度为年度经营资格定期核查时间,在此期间,省拍协不得办理拍卖师和持证从业人员的变更手续。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拍卖师及从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拍卖师及从业资格人员在拍卖企业之间人、证分离的现象,确保其依法专职执业。
五、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加强日常监管
(一)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发现问题,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对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制止。
(二)拍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异地拍卖活动时,必须在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前3天,向拍卖标的所在地和拍卖会举办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若不备案的,市(州)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省商务厅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经营资格,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发布拍卖公告的媒体由标的所在地和拍卖会举办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且指定的媒体不得少于3家。
(四)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合理收取佣金,制止恶性竞争。省拍协应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结合拍卖市场培育状况,分别确定各类拍卖标的物成交后的佣金最低收取比例。
(五)拍卖活动的备案监管制和信息报表通报制按省商务厅鄂商建[2006]57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机制。拍卖业监督核查工作按省商务厅鄂商建[2006]9号文件执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核查,对拍卖经营活动、拍卖师和持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和处理,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入档案,从而积极探索并建立起拍卖企业、拍卖师及持证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六、省拍协要充分发挥自律、协调、服务作用
省拍协要抓紧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做好拍卖业的信息报表工作,调查研究行业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为政府部门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要继续做好拍卖师及持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年检注册及变更、执业行为监管工作,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拍卖企业、拍卖师和持证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信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的功能和作用。
七、本实施意见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