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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  共阅[5284]次 【打印此页】 【返回

(88)财政税087号

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
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典当物品销
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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