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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典当不是买卖 典当行将当户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09-7-31]  共阅[9786]次 【打印此页】 【返回

是典当不是买卖

典当行将当户告上法庭

    因当户绝当后拒不支付不足当金,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将王先生(化名)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不足当金90670元。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支持了华夏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先生给付华夏公司90670元。

  华夏公司起诉称:2007年9月18日,王先生以两块名表为当物向华夏公司借款75750元,王先生签署当票并交付当物,华夏公司在扣除综合费用后向王先生支付当金75000元。2007年10月1日,王先生又以两块名表为当物向华夏公司借款92920元,王先生签署当票并交付当物,华夏公司在扣除综合费用后向王先生支付当金92000元。后王先生在当期期满5日后既不赎当又不续当,华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当物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价共计78000元。现华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不足当金90670元。

  王先生答辩称:其与华夏公司之间是买卖关系而非典当关系,华夏公司并未将当票交与王先生,亦未向王先生说明典当规则,且当物拍卖价值过低,故王先生不同意华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向华夏公司交付当物,华夏公司向王先生出具当票并支付当金,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王先生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既未赎当也未续当,故华夏公司有权将本案涉及的当物按绝当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机构将当物予以拍卖。现华夏公司委托拍卖机构经合法拍卖程序拍卖当物后,拍卖收入低于当金,因此华夏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当户即王先生追索,故华夏公司关于要求王先生支付不足当金9067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王先生签认了当票,且当票对当物名称、典当金额、典当期限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并已提示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故王先生关于其与华夏公司系买卖关系而非典当关系,其未收到当票,亦不知晓典当规则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王先生所述华夏公司拍卖价格过低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亦不予采纳。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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