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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报废拆解船舶拍卖交易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5-27]  共阅[984]次 【打印此页】 【返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防止报废船舶流入改装市场和非法拆解渠道,杜绝非法拆解报废船舶污染水陆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以及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拆船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共同研究,现就报废拆解船舶拍卖交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报废拆解船舶拍卖业务的承揽。拍卖企业应注意审核《委托拍卖合同》,使其符合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有关拆解报废船舶安全环保的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环境标准规范。建议在《委托拍卖合同》与委托人明确约定,不将标的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回收、拆解。

    二、关于报废拆解船舶的竞买人资格审查。拍卖企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报废拆解船舶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不能提供由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拆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和核发的拆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报名参加拆解报废船舶的竞拍。

    本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意见建议,请联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联系电话:010-64936477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报送: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抄送:中国拆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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